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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贵州省清镇市**村**组。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涂某某在江某某(另处)的唆使下,将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贵阳市南明区华君建材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帐户等公司资料,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企业信息资料等;2、证人证言:邱某某、肖某某、江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涂某某供述;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东

2020年6月2日 

附:一、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三卷;2、量刑建议书;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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