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涂某某,男, 1991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浙J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途径杭州市余杭区城东路与马鞍山雅苑门口人行横道时,因未避让行人,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涂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建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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