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蓬莱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涂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20时许,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至蓬莱市***镇**村口北,与前方行人周某某及路边行道树相撞,造成周某某车祸后头腹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及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乘坐鄂******号小型轿车的范某某、涂某某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归案后,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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