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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一辆赣C6D****号重型厢式货车途径潮阳区**镇**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涂某某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接受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腹部毁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涂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涂某某到潮阳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何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6.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春弟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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