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社**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4时56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鄂A****F轻型普通货车沿316国道临江大堤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粑铺村八组路段时,将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夏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被交警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包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