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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3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村**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坪坝区金桥支路58号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正在道路右侧作业的环卫工人刘某某撞倒在地,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涂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事故发生后,涂某某拨打120和110报警,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3日,涂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死亡医学证明、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811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82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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