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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M****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自上海出发,运载汽车配件沿高速公路驶往重庆。同年6月7日0时22分许,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31岁)驾驶鄂D****8号小型面包车在沪渝高速公路沿沪渝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沪渝向1163km+5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涂某某所驾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发生后涂某某误认为系其所驾货车车胎爆裂,遂低速行驶约2公里至枝江服务区停车,对车辆进行检查后,其发现车后保险杠变形向内凹陷,车尾部残留有其他车辆后视镜,被告人涂某某在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将该后视镜丢弃在服务区,后于当日5时许开车驶离服务区,继续向重庆方向行驶。当日12时7分许,涂某某在白洋塘服务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其停车接受调查时,即停车等候。当日18时54分,涂某某到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利川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公室接受询问,后被移交至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六支队宜昌大队接受调查。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六支队宜昌大队认定,涂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代理检察员: 梅强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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