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赤壁市**办事处**路**号,住赤壁市**办事处**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一辆飞翎牌两轮摩托车从赤壁市**汽配厂往**大道**方向行驶,在市一桥桥面将拉板车的龚某某撞倒,涂某某扶起被害人龚某某后,对其提出给钱去医院检查的请求予以拒绝并驾车逃逸,当日20时许涂某某向赤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害人龚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死亡。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唐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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