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靖安县**镇**村**坊组**号。2014年4月2日因赌博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8年5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靖安县**镇**村村部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23mg/100mL。死者张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涂某某在现场时因慌乱叫村部人员帮忙报警和打120电话。后村部人员害怕被害人家属过来双方会打起来,便叫被告人涂某某到村部等候,后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后在村部找到被告人涂某某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肇事车辆;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108号,江西神州[2020]病鉴字第S041号、江西神州[2020]技鉴字第00008号等鉴定意见;5.证人黄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文祥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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