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号**幢**室,务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和张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8年5月,被告人涂某某介绍张某某向郑某某借款,郑某某要求被告人涂某某必须提供房产证质押,同年7月被告人涂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并提供张某某、应某某房产信息,将伪造的张某某、应某某两本房产证质押给郑某某借款13万元给张某某,后因该笔借款未及时归还郑某某将张某某起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质押在郑某某处张某某、应某某两本房产证系涂某某伪造,遂报案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等;
1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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