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家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社区**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涂某某欲从**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11月2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步行至中缅边境“1**-1**”号界桩附近,欲从边境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手机数据,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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