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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8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向邻居李某某借来一辆无号牌电动车,准备骑车到中江县**镇**村**组曾某某家借电钻。到曾某某家中后,被告人涂某某和曾某某共同饮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借来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途经子汉路中江县青市乡板桥村5组路段时因醉酒将电动车停在路上熟睡,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立即将涂某某带至中江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所送涂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302.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某驾驶借用邻居李某某的无号牌电动车三轮车属性是机动车,属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

号,联系电话:1588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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