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室,电话:1357903****。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0B2**号小型轿车从焉耆县金粮路八度空间美食坊对面的停车场行驶至金粮路与和平路的交叉路口处时,与路边路基石、监控杆基座相撞后,被告人涂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焉耆县佳和上城小区内,被焉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朝宏
2020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取保候审于库尔勒市;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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