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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61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自然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2月10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月22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25分,被告人涂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大道长堎镇政府门口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赣*******号两轮电动车(电动车搭载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涂某某及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出警民警认为涂某某有饮酒嫌疑,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73.97mg/100mL。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涂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肖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涂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肖某某不负任何责任。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当场查获。

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6现场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3.9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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