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4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从事保险中介工作,户籍地**市**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县****栋*单元**室,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晚, 被告人涂某某在家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涂某某与朋友江涛在夜宵摊吃宵夜时也有饮酒, 随后涂某某独自驾驶自己的赣******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到西湖区西河滩巷,途经岱山东路、迎宾北大道、抚河南路、司马庙立交桥地面层、14日零时48分许, 涂某某驾驶该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抚河中路司马庙立交桥口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 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将涂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 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 含量为156.6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涂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呼气测试单、卡口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劣迹,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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