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晚10时54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码两轮摩托车沿黄州区黄州大道北向南行驶,当途径黄州大道与涵晖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的摩托车;2.书证:驾驶证,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查获经过说明,现场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6.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骄阳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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