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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涂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涂某某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苏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路与青年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涂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L血。 

被告人涂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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