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涂某某在家吃饭并饮了酒。晚饭后,被告人涂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村**出发在县**人民医院接人后前往**镇**小区,21时10分许,途径**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14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3.提取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