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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4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30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市**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07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东莞市中堂镇江南社区小海塘二巷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取保候审期间,涂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4月20日18时许,在东莞市**镇**社区**塘**巷**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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