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时11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驾驶粤AR7***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路出**路西13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 涂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涂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物证、书证;
2.证人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
5.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325****。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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