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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08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县****保育院校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被告人涂某某驾驶赣A*****中型专用校车载 46名学龄前儿童和1名随车老师,从南昌县**镇**保育院出发,行驶至向塘镇富煌钢构路段时,被南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沙潭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查,该校车核载19人,实载4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学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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