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赣CJ****号小型轿车经三河市迎宾路至三河市泃阳镇西关村李某某家门口并向李广家院中倒车时,将李某某停放在院中的冀RH****号轿车撞坏,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燕郊司法鉴定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涂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7.49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涂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血液酒精浓度为237.49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光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一卷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