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73********,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北省建始县花坪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鄂Q*****的小型客车在沪昆高速公路湘乡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涂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助理检察官:彭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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