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现住德化县**镇**区**幢**单元**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38分左右,被告人涂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S2TCAGL5F21Y****)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东方车站附近出发往城东A区1幢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贝恩幼儿园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涂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涂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 王冰冰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取保候审于德化县**镇**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