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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受贿、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原襄阳市**局**,曾任襄阳市**局党委**、鄂北***配置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栋**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襄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7日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同年12月30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8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涂某某利用担任襄阳市**局**、鄂北***配置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款项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湖北**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甲等单位或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0.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涂某某利用担任鄂北***配置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段某某的请托,在鄂北***配置工程襄阳***区渠系配套与完善工程勘察计设项目(以下简称**甲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提供帮助,促使段某某借用资质的***工程勘察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中标。段某某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16年1月送给涂某某现金15万元、2016年9月送给涂某某现金20万,共计35万元。

2.2015年12月左右,湖北**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分公司经理陈某某到涂某某的办公室,请求涂某某在鄂北**配置工程襄阳市**分水口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乙工程项目)招标中,帮助湖北**公司中标,并送给涂某某现金3万元。涂某某收受上述现金,并在该项目的招标上帮助湖北**公司中标。

3.2016年4月份,涂某某时任鄂北***配置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武汉**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得知襄阳市**分水口工程项目需要采购阀门设备,邀约涂某某到该公司进行考察,后该项目采购了该公司的设备。为感谢涂某某在项目采购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涂某某的照顾,李某某于2017年春节、中秋节及2018年春节,分别送给涂某某价值0.5万元、0.3万元、0.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1.3万元。

4.2015年底,涂某某时任鄂北***配置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甲得知襄阳市**分水口项目需要招标采购一批球墨铸管,邀约涂某某到该公司进行考察,后该项目采购了该公司的设备。为感谢涂某某在项目采购方面的关照,并希望在工程设备款结算方面的继续得到照顾,张某甲于2017年春节、中秋节及2018年春节,分别送给涂某某价值0.3万元、0.5万元、0.5万元的武商购物卡,共计1.3万元。

案发后,涂某某家属代涂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文件、银行交易流水、酒店住宿记录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1.2015年8月左右,段某某听说**甲工程项目要公开招标,便找到负责该项目工作的、时任鄂北***配置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涂某某,请求涂某某帮其在该项目上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会重谢,涂某某当场表示同意。为了让段某某借用资质的*乙公司中标,一方面涂某某指示指挥部具体负责该项目经办工作的徐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段某某,由段某某比照*乙公司的条件,在评标办法、评委产生、折扣系数等方面进行有利于该公司中标的修改;另一方面涂某某将**甲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负责人赵某某介绍给段某某,并向赵某某提出确保*乙公司中标的要求。招标文件定稿前,段某某为方便做评委工作,向涂某某提出委派业主评委的请求,涂某某同意并将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万某某确定为业主评委。而赵某某为了完成涂某某要求*乙公司中标的任务,与段某某一起找到万某某,请求万某某对*乙公司予以照顾,并教授万某某以暗示语“这本标书做的厚”去影响其他评委的意见,万某某答应,并在该项目评标时按照上述的方式评标。最终*乙公司中标。截止案发时,*乙公司共收到**甲工程项目结算的部分勘察费共计六百余万元。

2.2015年12月左右,湖北**公司江能分公司经理陈某某找到涂某某,提出想让湖北**公司中标**乙工程项目,涂某某表示同意。后涂某某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负责人赵某某介绍给陈某某,并让赵某某照顾湖北**公司,确保该公司中标。在**乙工程项目抽取评委阶段,陈某某向涂某某提出其对省专家库专家熟悉些,提议从省专家库抽评委、以方便其做工作。涂某某便以**乙工程项目指挥部的名义向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函,申请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评委,获批准。而赵某某为完成涂某某提出的要求,在评标当天提前将评标专家行程信息透露给陈某某,陈某某在专家至襄阳路途休息期间,找到评标专家,并做工作;同时,又与徐某某一起找到业主评委唐某某,表示涂某某等领导让其给湖北**公司打高分,确保湖北**公司中标。唐某某同意并遵照执行。最终湖北**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076.8733万元。

涂某某被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现相关被检举人员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且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标公告、***区渠评审记录表、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赵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作为招标工作负责人,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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