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6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涂某某独自携带锄头、铁锹、打火机到**乡**村“君乾头”处的荒田,将荒田中劈下来的杂草整成堆,在未经林业部门的野外用火审批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进行堆烧杂草,在未确认堆烧的杂草是否完全烧尽的情况下,便返回家中。当日12时30分左右,涂某某发现上午堆烧杂草的位置在冒烟,就往‘君乾头’荒田处赶,到现场发现原先堆烧杂草的地方起火了,火沿着荒田田埂烧过去,便赶忙上前扑火,由于当日天气干燥、风大,火势很快就蔓延开来,引发“石壁垅”山场森林火灾。后经济阳乡政府、林业站组织扑火队、村民等上山扑救,山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次日15时许由于“石壁垅”山场未燃尽的老树头掉落,引起复燃,经扑救于当日18时扑灭。

经林业技术鉴定,大田县**乡**村“石壁垅”山场失火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89.72亩,经济损失77218元。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涂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涂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大田县济阳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大田县气象局出具的天气证明、谅解书二份、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涂某甲、刘某丙、涂某乙、涂某丙、陈某甲、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涂某丁、陈某丙、涂某戊、刘某丁、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林业技术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89.72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7218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生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

3.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仍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