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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镇**村**街**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闽******”号牌小型汽车,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顺路涵洞路段因涉嫌非法营运,被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饶某某等人拦查。被告人涂某某为逃避执法检查,驾车冲撞饶某某等人执法车辆后逃逸,造成执法车辆损坏。经鉴定,被撞执法车辆所受损失为人民币14053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被告人涂某某拒不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美大队出具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车辆定损报告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陈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频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4.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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