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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5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市****集团***中学员工,户籍在临澧县**镇**村**组**号,住湘阴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民警程某某按照110指挥中心的派警令,与辅警蔡某某前往小林子冲路跟梓园路交汇处处理一起打架纠纷。在劝解无效后,欲将双方带回侯家塘派出所处理,被告人涂某某突然对着程某某的裆部踢了一脚,对辅警蔡某某腹部踢了一脚。当蔡某某、程某某上前欲控制被告人涂某某时,被告人涂某某躺在地上继续对程某某、蔡某某拳打脚踢,并将程某某腿部踢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裴某某、苏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6、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728****;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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