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663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由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吸毒者李某某在被告人涂某某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家中借宿,之后的大概半个月内,被告人涂某某在自己家中参与吸毒并提供场所三次供吸毒人员李某某、雷某某、龚某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10月份的一天凌晨,李某某叫来雷某某、龚某某两人来到被告人涂某某家中,四个人先后在客厅内先后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之后,被告人涂某某又在家中容留李某某、雷某某两人吸毒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在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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