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巷**号,住重庆市南川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涂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境外赌博软件“果博东方”在渝的二级代理商,在担任代理期间,涂某某先后发展了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三名赌客,并向赌客提供“果博东方”APP链接用于下载安装注册。在赌客使用“果博东方”APP期间,多次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涂某某转款充值APP软件,并以此在赌博平台参与赌博。“果博东方”赌博软件将涂某某所发展的赌客参赌输掉金额的1%返还给涂某某作为洗码费。案发时,涂某某的“果博东方”账户剩余洗码费4480元。
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涂某某已将其非法获得的4480元洗码费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截图、转账记录、在线支付记录、投注记录、“果博东方”平台记录、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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