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北海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7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涂某某(北海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了北海市银海区浙江路、南京路绿化工程工地。被告人涂某某在承包该工地后,聘用林某某、杨某某等78名工人进行施工,但涂某某未按时支付劳务报酬。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7日向其送达北人社监令字【2O18】第47号《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涂某某五日内支付拖欠周某某、王某某等78人工资128200.00元。但涂某某采取逃避的方法,未在责令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离开北海直至2019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涂某某已支付清所拖欠的78名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拖欠工资情况表、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涂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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