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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部分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涂某某向开卡人章某某、郑飞敏收买了配套有U盾、手机号码及身份信息等资料共计2张信用卡转卖给其上家张某某(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户名为章某某卡号为62305217700********的农业银行卡共收到被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在晋江市辖区内被人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人民币13500元。

2、盗窃罪部分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涂某某指使郑某某将上述被倒卖的户名郑某某卡号为62305217700********农业银行卡中的余额人民币14839元通过挂失换卡的方式取出,后郑某某将其中的135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涂某某又将其中的11150元微信转账给其上家张某某。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涂某某在北京市**城区北京西站,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8日,张某某收到被告人涂某某家属给予的补偿金人民币13500元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手机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又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涂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家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及补充材料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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