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96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群众,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宇某某街交叉口黄焖鸡米饭店内与被害人万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涂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万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万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万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涂某某和被害人万某某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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