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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69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镇**村*组**号。2010年4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人民币。2016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1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5日晚上8时许,因其父与被害人罗某林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涂某某纠集并带领“阿东”、“阿辉”等十多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被害人罗某林位于我市三乡镇西山市场F9店铺内滋事。被告人涂某某推撞被害人罗某林后,“阿东”、“阿辉”等十多人即对被害人罗某林进行殴打。被害人罗某林逃出店铺至“零下一度”宵夜档门口时,被告人涂某某追打并搂住被害人罗某林阻止其逃跑,致“阿东”、“阿辉”等人追上后继续对被害人罗某林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涂某某虽有阻止“阿东”、“阿辉”等人殴打被害人罗某林但未果,被害人罗某林逃至上述宵夜档二楼,被告人涂某某与“阿东”、“阿辉”等人追上二楼继续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林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涂某某及“阿东”、“阿辉”等十多人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共1份;

3、本案案卷3册;

4、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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