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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与前夫陈某某发生争吵,因不满陈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交往,便来到竹溪县**镇**桥头冯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将服装店玻璃门砸碎并将店内的服装、床铺被子、鞋子等物品拿到店外人行道上用打火机点燃烧毁。

2020年8月12日,经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本家评[2020]4201043号)鉴定:“**”服装店在2020年7月27日的损失价格为12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为报复泄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程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63570****。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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