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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污染环境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间,涂某成(另案处理)受其弟弟陈某发(已死亡)委托,找到被告人涂某某,称陈某发有一批垃圾需要从外地拉到翁源县倾倒,请涂广明选择倾倒地点及带路,并承诺给予涂某明相应的报酬。

2017年6月25日晚上,谢某某(已判刑)聘请陈某某、何某某(二人已判刑)驾驶湘A3****油罐车(内装有沥青样危险废物约20吨)从广州市出发,次日凌晨到达翁源县后,由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一辆粤FB****号牌小汽车负责带路。在涂某某的指引下将油罐车上的危险废物倾倒在翁源县江尾镇**村县道X***线**公里+**米处。

2017年6月27日晚上,陈某某、何某某驾驶油罐车(内装有沥青样危险废物约20吨),谢某某驾驶亦粤L*****小车,从广州市出发,次日凌晨到达翁源县。到达后,由被告人涂某某驾车负责带路,在其指引下将油罐车上的危险废物倾倒在翁源县官渡镇**村**组在建高速公路边地段。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二次倾倒的工业废油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征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翁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相关文书、通话记录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谢某甲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及指认现场等笔录;6.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污染环境犯罪提供帮助,致使大量具有腐蚀性危险特征的固体废物被倾倒,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馨予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十四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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