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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石门县**街道**组**号,住石门县**街道**小区。2015年3月8日,因吸毒、赌博,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7月18日,因殴打他人及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1月19日,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和其朋友郑敦朝在**街道办惠民小区旁边的“排骨馆”吃晚饭,涂某某喝了约二两的白酒。当晚20时许,涂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县**镇**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通查获,随后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检测,因涂某某不配合,未吹出结果,随后交警将其带至石门县中医院抽取了体内血液样本,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郑敦朝的证言;3.视频资料;4.检测报告;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检察官助理:王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9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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