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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30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5********,汉族,专科毕业,正阳县**镇**院长,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街**号。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7月11日退回本院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2014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至今,被告人涂某某任正阳县**镇**院长。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涂某某在正阳县**镇**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实施中,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将专项资金中的411394元用于**镇**院发放职工工资、购买设备、支付罚款、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开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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