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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涂,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2004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涂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被告人涂某某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一起,系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善庆、姚璟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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