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涂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被告人涂某某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一起,系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善庆、姚璟璟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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