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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72********,汉族,初中文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河南省平顶山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03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利用自己看守地铁四号线菊华站地下工地之便,将旁边工地上的电缆线用手砂轮和刀片割断后(经丈量为7.85米),带回自已在工地的住处藏匿,又用刀片将电缆线剥开将电缆线放在房间的夹层里。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电缆线的犯罪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价值为人民币¥3292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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