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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901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浔溪乡**小学斜对面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涂某某到南城县浔溪乡敖家湾村砖库组盗窃村民李某某的儿媳宁某某饲养的两只“蝙蝠”鸭子(重约九斤)。

2.2020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涂某某到南城县浔溪乡浔溪村坪上组被害人万某某租住的地方盗窃一只土鸡(重约1.5斤)。

3.2020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距上次间隔一个星期左右),

被告人涂某某再次到南城县浔溪乡浔溪村坪上组被害人万某某租住的地方盗窃一只洋鸡(重约1.5斤)。

4. 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涂某某从其家中绕行田埂至被害人涂某丁(报案人涂某贤的父亲)家中盗窃一只土鸡,(重约1.4斤)。

以上被盗的五只鸡鸭价值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为人民币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多次窜至南城县浔溪乡农户家中盗窃鸡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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