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街道**号**幢**室,曾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12月9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永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窜至永安市燕西百家坊超市,以乘人不备,未经结账直接将商品拿出超市的方式,将大约2斤的白糖、5斤的面粉盗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约人民币18.5元。
2.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窜至永安市燕西百家坊超市,通过用随身携带的挎包私藏物品挟带出超市的方式,将大约0.5公斤的猪肉盗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市场零售价格约为人民币36.8元。
3.2020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窜至永安市燕西百家坊超市,用随身携带的挎包私藏了0.524公斤的鱼和0.43公斤的牛肉,后因其行为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不得不将挎包内物品放回超市货架。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83.7元。
综上,被告人涂某某在永安市燕西百家坊超市共盗窃3起,价值人民币139元。
被告人涂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书;3.证人证言: 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和人员的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的部分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葆春
检察官助理:刘 璐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安市**街道**号**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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