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57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社**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区**号**有限公司车间内,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于工作台上的荣耀畅玩8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30元。
2019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服装厂车间内,窃得被害人龚某某放于工作台上的苹果8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24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 瑶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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