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574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社**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区**号**有限公司车间内,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于工作台上的荣耀畅玩8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30元。

2019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服装厂车间内,窃得被害人龚某某放于工作台上的苹果8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24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  瑶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