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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9********,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4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涂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25日下午,涂某某借用李某某的电动车,趁机偷偷配了该电动车的钥匙。当日21时22分许,涂某某到本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B5栋和B6栋之间的单车棚,用偷配的钥匙将李某某停放的黑色“五星钻豹”72V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3492元)盗走。次日下午3时许,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涂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被盗电动车购买凭据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在家候审(1561615****);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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