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涂某某独自来到南川区金科世界城小区**栋**室,其使用从门上密码盒内获取的装修钥匙进入房间后,将客厅内安装的两个吊灯、10个筒灯、铝合金人字梯盗走自用。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木林森牌J-L印象卡地亚12头圆组合形吊链灯、木林森牌J-S印象卡地亚6头圆组合形吊链灯、木林森牌星蕴系列5W筒灯共计价值人民币4069元。
2.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独自来到南川区凤凰花苑小区**栋**单元**室,其使用从消防箱内获取的钥匙进入房间后,将房间内的抽油烟机、天然气灶、双盆水槽等物品盗走自用。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油烟机、天然气灶、苏泊尔双盆水槽共计价值人民币3466元。
被告人涂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抓获归案,被盗吊灯、抽油烟机、天然气灶、双盆水槽、烤箱、电钻、水平仪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涂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购买票据及记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78号、南川价认【2020】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 蔡光宇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电话号码1703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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