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住宣城市宣州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涂某某携带老虎钳至宣城市区贝林、国鑫、东方燕园、领尚花城等15个小区,使用老虎钳撬开电动车充电桩投币箱,窃取硬币8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0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涂某某至贝林馨苑小区**栋,窃取充电桩投币箱硬币200余元,后至**栋、**栋,分别窃取充电桩投币箱内硬币60元、30元。
2.2020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宛溪河畔小区**栋,窃取两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200余元。
3.2020年2月20号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国鑫小区**栋,窃取充电桩投币箱硬币100元;
4.2020年2月22日左右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柏庄小区**栋、**栋,窃取两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170元。
5.2020年2月25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涂某某至康桥风景小区*栋、**栋,窃取两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180元。
6.2020年2月29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涂某某至利华世纪新城小区**栋、**栋、**栋,窃取六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700余元。
7.2020年3月4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向阳新村小区**栋,窃取四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400元。
8.2020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圣联锦城小区*栋、**栋、*栋,窃取四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450元。
9.2020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涂某某至中锐第一城小区**栋、**栋、**栋,窃取三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170元。
10.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华夏湖畔御苑小区**栋、**栋,窃取两个充电桩投币箱窃取180元。
11.2020年3月11日中午,被告人涂某某至美都御府小区**栋,窃取两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320元。
12.2020年3月13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东方燕园小区**栋、*栋,窃取九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1100元。
13.2020年3月15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前程上东郡小区**栋、**栋、**栋、**栋、**栋、**栋,窃取十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920元。
14.2020年3月19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涂某某至领尚花城小区**栋、**栋、**栋、**栋,窃取六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1900元。后至银城小区3栋,窃取三个充电桩投币箱硬币10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涂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8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老虎钳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史某某、章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8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多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证老虎钳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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