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涂某某曾因卖淫,于2020年9月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涂某某在句容市**镇**酒店**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窃得张某某放置于房间沙发上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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