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队。曾因盗窃,于2019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至6月11日间,被告人涂某某在本区**区**小区、**加油站、**还建小区等处绿化带盗窃树穴壁。经鉴定,部分被盗树穴壁价值人民币16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至本区**区**小区西南门路边绿化带,用手拆掉行道树树穴中的树穴壁2块并盗走。
2.2020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车至本区**区**大道**加油站路边绿化带,用手拆掉行道树树穴中的树穴壁5块并盗走。
3.2020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车至本区**区**还建小区附近路边绿化带,用手拆掉行道树树穴中的树穴壁10块并盗走。
4.2020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车至本区**区**大道**路至**大道路段路边绿化带,用手拆掉行道树树穴中的树穴壁15块,装入电动车准备离开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该15块树穴壁价值人民币1620元。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多次盗窃。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玉霞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队(联系电话:182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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