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捕前暂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一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于2012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涂某某潜入被害人丁某某家中,撬开衣柜抽屉,盗窃财物,被告人涂某某在现场衣柜抽屉上遗留指纹一枚,经鉴定,确系其本人左手食指指纹。
2、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涂某某潜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窃银制手镯一个,经鉴定,该银质手镯价值324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涂某某潜入被害人某某某家中,盗窃土豪金色iphon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402元人民币。
4、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涂某某潜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其正欲离开时,被刘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现场遗留其摩托车一辆。
综上,被告人涂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为17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前科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丁某某、杨某某、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涂某某具有盗窃前科,多次入户盗窃,但其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刘衍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