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坊镇**坊村**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5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新罗区,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新罗区**镇**路**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董某某、涂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长汀县公安局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涂某某、董某某、涂某甲、陈某某经他人介绍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后被告人涂某某、董某某、涂某甲在未核实项目真实性、未核实相关人员真实身份及相关证明文件真实的情况下,虚构“精准扶贫”、“民族大业”、“国家大业”等项目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小额出资该项目便可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积极向他人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发展下线会员。期间,被告人涂某某、董某某、涂某甲以解冻项目资产需交纳“工本费”、“手续费”等为幌子,骗取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会员财物,然后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账户或“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上线诈骗分子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涂某某加入“民族资产解冻”团队后至2016年12月,以前述方式骗取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会员财物人民币89763.2元(以下币种相同),骗取的部分财物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涂某甲微信账户;
2、被告人董某某加入“民族资产解冻”团队后至2016年12月,以前述方式骗取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会员财物112419.6元,骗取的部分财物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账户;
3、被告人涂某甲加入“民族资产解冻”团队后至2016年12月,以前述方式骗取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会员财物34097元;
4、被告人陈某某加入郑某甲组建的“民族资产解冻”龙岩片区团队后,明知“民族资产解冻”为虚假项目,仍接受郑某甲(已判决)每月5000元的雇请,从2016年5月至12月间,帮助郑某甲收取“民族资产解冻”龙岩片区小组长李某甲(已判决)等人及长汀片区涂某某、董某某骗取会员的钱财共计179314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东阳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汀县大同镇新民村**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6日,被告人涂某甲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座**梯**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长汀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涂洪万、董某某取得部分被骗会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流水、刑事判决书、承诺书、涂某甲记载收取费用的笔记本、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兰某某、戴某某、温某甲、沈某某、叶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张某某、温某乙、邱某某、温某丙、许某某、俞某某、黄某某、曹某某、郑某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董某某、涂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董某某、涂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涂某某、涂某甲明知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还帮助他人骗取财物分别合计179314元、112419.6元、89763.2元、3409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涂某某、涂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涂某某、涂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涂某某、涂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兴亮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涂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涂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019****;
2、全案卷宗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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